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 (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 应予退学的;
(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 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
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
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
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 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
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
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督促本地区高等学校实施学生管理。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教学C1995]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教学[2005]5号
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强健体魄,热爱生活。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教育部令1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
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
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 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 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 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 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 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 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 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 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 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 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 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 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 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 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
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 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 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 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 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 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 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 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 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 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 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
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
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
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江苏省大学生文明公约
胸怀祖国,服务人民,树立远大理想
勤奋学习,求实创新,推动科技进步
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弘扬中华美德
遵纪守法,见义勇为,维护公共秩序
举止文明,诚实守信,倡导社会新风
关心集体,爱护公物,保护生态环境
热爱劳动,勤俭节约,养成良好习惯
强健身心,陶冶情操,坚持全面发展
明确使命,勇于实践,增强竞争能力
内强素质,外塑形象,争做文明先锋
苏州市民文明卫生行为规范
1、不随地吐痰;
2、不乱倒垃圾;
3、不乱扔杂物;
4、不乱穿马路;
5、不乱停车辆;
6、不乱贴乱画;
7、不破坏绿化;
8、不损坏公共设施;
9、不说脏话粗话;
10、不在禁烟场所吸烟。
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本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院所有在籍、在册的学生。
第三条 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其它有关证书;
(五) 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逾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由本人向学院提出书面请假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延缓入学资格一年至二年。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送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见《学院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的考核、鉴定以《大学生素质育化实施纲要》为主要依据,
由各系素质育化认证中心负责考核,成绩记入学生学籍卡,归入学生档案。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课程的免修与重修等要求,见《学院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 (学分)由本院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按学院的规定申请转专业。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在我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具体手续见《学院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学生转学,须经学院同意,报省教育厅批准。具体手续见《学院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超过五年。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经学院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最多不超过两次,每次最长一年。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四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 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 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 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 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 退学的学生,必须在十天之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条 学生在五年内(含休学)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见《学院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二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院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
第三十五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一律不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院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八条 学院依法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三十九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四十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学生不得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学生违规处理见《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四十一条 学生不得参与非法传销活动。
第四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五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学院一律禁止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类似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八条 为避免学生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学生不得在校园河道内游泳、嬉水、垂钓;不得在校园内喂养或带入犬类等宠物。
第四十九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见《学生公寓(宿舍)管
理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 学院鼓励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综合表现突出的学生学院授予“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第五十二条 对于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生违规处理见《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五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将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以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为基本原则。
第五十四条 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可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五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六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须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七条 学生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五十八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院领导、办公室、学工处、教务处、保卫处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
第五十九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江苏省教育厅将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二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者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必须在十天之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四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一律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对于我院非全日制在校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原《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
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总 则
为了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以及江苏省教育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事先向学院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由本人向学院提出书面请假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延缓入学资格一年。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应到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进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体检复查患有疾病,如经诊断,认为在一年内可治愈并达到新生健康标准者,由本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离校手续,未按期离校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入学,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学院医疗保健中心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应在三个月内按照规定进行政治、文化复查。复查合格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一概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请有关部门查处。
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前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须交本学年规定费用后方能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违反学习纪律论处。未经请假,开学两周内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已交费用不退。
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者,由学工处审核确认后,根据情况区别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
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对无正当理由不缴纳学费或者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入学与注册手续参照《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入学与注册实施细则》(另发)执行。
凡属学籍变动的学生,均按随读年级的收费标准交费。
第二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四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如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或论文等),都必须按时参加考核,成绩及格者才能取得规定的学分。成绩及学分均载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五条 学生必须修读全校性任选课,学生可以在学校开设的有关课程中选修(另见《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关于选修课的暂行规定》)
第六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学生的综合素质以《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素质育化实施纲要》为考核依据,由学工处负责组织实施,载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参照各课程教学大纲,考核不及格的课程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对于学生已通过其它途径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每门课程,并经国家级考试及格以上者,可申请免修。免修与重修手续参照《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关于重修、免修的实施细则》(另发)执行。
第八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成绩以考勤与课内教学情况进行综合评定,不及格者应重修,如因健康原因不宜参加体育课者,应提供学院指定的医院证明,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系主任批准后,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校和体育教师指定的其它体育项目学习和锻炼,经考核及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九条 一学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课程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为零分,并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必须重修后通过考核才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一)至课程结束尚未交齐作业者;
(二)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30%者;
(三)不参加必需的实践教学环节者。
已办理免修的学生,不按上述处理。
第十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毕业总学分重修费用缴纳等要求
参照《关于进一步推行学分制实施的规定》(另发)执行。
第十一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期末考试时,必须先提出申请,经系主任批准后方可缓考,并于下学期参加学校统一补考考试,评定的分数按正常考试成绩记入成绩单,考试不及格者必须重修。
任选课不得缓考。
第十二条 学生可以根据《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辅修专业管理规定》(另发),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学院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三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凡擅自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重修。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记分时注明“作弊”字样,并由学校根据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给予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重修机会。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不及格或重修后及格者,在学生成绩总册中记录不及格分数及重修的实得成绩,并注明“重修”字样,并给予相应的学分。
第十六条 为了反映学生学习的质和量,采用学分绩点的评定办法。
(一)考核成绩的等级与绩点的关系
考核成绩 |
100—90 |
89—80 |
79—70 |
69—60 |
59分及以下 |
补考或重修及格 |
等 级 |
优秀 |
良好 |
中等 |
及格 |
不及格 |
绩 点 |
4 |
3 |
2 |
1 |
0 |
1 |
(二)课程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绩点
学期各门课程学分绩点总和
学期平均学分绩点= ———————————————
学期各门课程学分总和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参照《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转专业实施细则》(另发)执行。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学院完成学业,取得毕业资格。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学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具体事项参照《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转学规定》(另发)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学院报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江苏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学习期限一般根据培养计划规定的年限,学习有困难的学生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的学生,经批准可以延长学习年限;总学习年限专科不得超过五年(本条所指的总学习年限包括休学时间在内)。
第二十二条 三年制高职以三学年为基准,实行弹性学制,最长不超过五年,延长学习年限自第四学年起须按学分交纳有关的学费。
第二十三条 提早完成学业的学生,可由本人向所在系申请并经学院同意后,提前离校就业,或留校辅修其他专业。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一)因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学时三分之一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内请假累计超过学期总学时30%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以一学年为限(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学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否则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六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生活待遇。休学者,在休学期间不得擅自来校上课。学生休学(复学)手续参照《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休学、复学实施细则》(另发)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某种特殊原因(如停学创业)需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在不超过规定学习总年限条件下,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停学。停学期间保留学籍,但最多不超过二学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待遇。中断学习原则上以学年为单位。
第二十八条 休学期满的学生,应于期满前一个月向教务处申请复学。复学者,依其选修课程的情况编入原专业(不再招生的专业编入相近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学年,学生退役后应当尽快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不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条 学生在休学、停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学生在休学、停学期间,其所有言行由本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凡被取消学籍、退学或开除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五节 退 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生所得学分未超过应修学分(不含任选课学分)50%者(不包括休学、停学学生),此项办理时间为每学年结束时;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复查不合格者;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两周未注册而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七)因其他特殊原因必须退学者。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须由学生所在系审核,经教务部门同意后,报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退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四条 退学学生根据学习年限、已取得学分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学年,并取
得培养计划规定的总学分的30%);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学院相关规定进行陈述与申诉。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六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及教学实践环节(包括“素质育化纲要”所规定的全部项目),取得规定的学分,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个方面,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社会实践、公益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鉴定合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毕业生资格审核参照《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资格审核管理规定》(苏美院[2005]13号)执行。
第三十七条 在规定学制时间内,未取得教学计划(包括“素质育化纲要”)规定的学分或未达到其他毕业要求者,准予结业,并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可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在延长期限内,取得该专业规定的学分,符合毕业条件者,发给毕业证书。结业后进行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合格者,由学院审核,发给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八条 在校时间超过学校规定年限,仍有一门以上课程(或一项以上素质育化项目)成绩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公共体育课或限期补考不及格者,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未超过学校规定年限,有一门以上课程成绩不及格者,也可申请取得结业证书。取得结业证书后三年内,通过重修,参加学校统一的考试,修满毕业要求的学分,可取得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或得到相应最低学分退学的学生,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条 学院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江苏省教育厅注册,由江苏省教育厅报国家教育部。
第四十一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经学院审核无误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节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经2005年6月 20 日校务会议通过,于2005年9月 1 日起实施。原《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苏美院[2002]66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 凡本办法未涉及事项,均按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苏州美术职业技术学院2005年秋季以后入学的三年制高职各专业学生。其他年级学生参照执行。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规 定
第一条 为了建设良好的校风,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严肃校纪,保障学生拥有学习、生活的良好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院管理制度,遵守学生行为准则和公民道德规范;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条 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应该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重在教育,重在挽救,具体分析,慎重处理的原则。
第四条 纪律处分分为: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情节严重,触犯刑律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内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内再犯错误者,可开除学籍。
第六条 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在该生工作一年后二年内,经本人申请,其所在单位证明确已改正错误,学校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并换发毕业证书。
第七条 处分决定的报批程序、处分材料的管理及处分权限。
1、违纪处分,由学工处主管。
2、跨系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工处牵头处理。
3、记过以下(含记过)的处分,由系办公会议讨论,报学工处审核后决定。
4、留校察看及开除学籍的处分,由系提出处理意见,学工处审核,经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5、犯有本规定第九条至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的,由保卫处负责调查,有关系积极配合;犯有本规定第十八条至第十九条的,由教务处会同有关系调查,并由教务处认定其性质。
6、记过及以下处分决定除报学工处备案外,犯有本规定第八条至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的报保卫处备案;犯有本规定第十八条至第十九条的,报教务处备案。
7、系、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将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并由本人签字。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8、所有处分决定由学工处统一登记编号,材料交学工处存档,处分决定归入学生档案;
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系通知学生家长。
9、记过及以下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系公布;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决定,由学工处公布。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由学工处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八条 关于学生申诉的处理
1、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2、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3、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4、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5、从处分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九条 学生不得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校园秩序或社会秩序的行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和其他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书写、张贴大小字报,投递、散发传单,制造谣言,混淆视听,煽动闹事;扰乱校园教学和生活秩序或社会秩序,影响、破坏安定团结。
2、成立、加入非法组织、团体,从事非法活动,参与非法传销,出版非法刊物。
3、在校内传播邪教,搞封建迷信,进行宗教活动。
4、严重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并造成危害后果。
第十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和公安机关处罚者:
1、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包括冒领、虚报者),除责令其退赃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作案价值不足800元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作案价值在800—2000元以内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作案价值在2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作案价值
更大者,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偷窃、诈骗、冒领者,参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加重一级处分,为首者加重处分。
3、窝赃或参与销赃者,参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降低一级处分。
4、作案两次以上(含两次)者,参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给予上限处分,或加重一级处分。
5、偷窃试卷(含未遂)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与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除承担受害人必要的费用(医疗费等)外,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下列处分;
1、策划者,视其主从身份、斗殴规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以“劝架、调解”等为名偏袒一方,使斗殴事态发展而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参与者,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动手打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持械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指使校内外人员参与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指使校内外人员以劝架为名,威胁、恐吓对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谩骂、污辱、诽谤他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7、有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8、故意为打架斗殴作伪证,影响查清事实真相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参与打架者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三条 在校园内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观看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五条 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视情节轻重和危害大小,给予严重警告以
上处分;未经允许,擅自进入设有密码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并对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网络不能正常运行,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以及其他破坏计算机网络正常运行及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扰乱正常教学、工作、生活秩序和损坏公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或警告以上处分。
1、凡在教室、阅览室、工作室、礼堂、办公室等场所穿拖鞋、汗背心、三角裤,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2、凡在校园内禁烟场所吸烟,或在校园公共场所吸游烟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3、凡爬窗、翻墙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爬阳台、阳台上搭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在教室、宿舍和学生食堂等处喝酒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酗酒者,加重处分。
5、凡在教室、宿舍等公共场所摔瓶子、乱扔杂物、泼水、烧衣物、砸公物、放鞭炮、敲打器物以及大喊大叫起哄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凡违反学校食堂就餐规则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7、损坏校园内草坪、花卉、树木等公共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8、凡在校园河道内游泳、嬉水、垂钓,除没收垂钓用具外,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9、凡在教室、宿舍、食堂、图书馆、礼堂等公共场所往墙上拍球、踏脚印、乱涂乱画和乱吐口香糖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10、毁坏学院的布告标语、图片等宣传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1、擅自移动或损坏消防器材、交通标志、清洁卫生设施、校园内广播线、电话线及路灯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2、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3、以各种形式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或威胁他人安全,尚未构成刑事犯罪者,视其认识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4、伪造和涂改证明、证件、票证,私配他人钥匙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5、擅自留人住宿者,给予警告处分,屡犯者加重处分。
16、凡在校园内喂养各类动物(宠物),或将动物(宠物)带入校园,将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17、熄灯后回宿舍者,须交验证件、进行登记,说明原因;无正当理由,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拒绝检查、谎报和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三次晚归者给予警告处分,继续违反加重处分。
18、住校学生未经允许不回宿舍住宿者,给予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屡犯者加重处分。
19、宿舍卫生不合格达到3次者,给予警告处分,继续不改者加重处分。
20、在公寓(宿舍)播放高音喇叭影响他人者,给予警告处分。
21、拒不接受学院管理人员的教育和管理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2、对违纪事件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作伪证或借机敲诈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3、擅自移动摄像头位置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4、未经学院保卫处批准备案,严禁任何组织、任何个人以任何名义在学校组织订票、包车,凡参与以上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因组织订票、包车而造成经济纠纷、发生打架事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乘车人员伤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交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有意损坏公共财产者,除照价赔偿外,价值在200元(含200元)以内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200元以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严禁赌博和以娱乐为名变相赌博。对赌博或以娱乐为名变相赌博者,除没收赌具、赌资以外,给予以下处理:
1、凡参与赌博,但尚未构成犯罪者,均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⑴ 为首聚众赌博者;⑵ 屡教不改者;⑶多次参加赌博活动者;⑷ 提供赌具、赌博场所者;⑸ 初次参与赌博,赌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者。
3、凡进行赌博活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者,移送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者,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对在考试过程中违反考场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计,并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1、未按考场规则将书包、书籍、笔记本等交到考试指定地点,并不听劝告的;
2、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的;
3、其他违反考场规则的违纪行为。
凡考试违纪学生一律由教务处按违纪处分规定从速处理。
第二十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况,加重或加档累计处分:
1、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或受处分后借申诉为名无理纠缠,态度恶劣者;
2、在校期间受处分后又犯错误需要处分者,在原处分基础上,加档累计处分;
3、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4、因成绩、就业等原因,对教师和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
5、侮辱、殴打教师及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
6、毕业班学生在离校过程中,为发泄私愤而故意损坏公物者;
7、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将校徽或证件转借给他人,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罚:
1、享受学生贷款者,受到违纪处分后,立即终止其贷款。经六个月以上考察,证明其确有显著悔改表现的,可重新申请贷款。
2、享受奖学金者,受到违纪处分后,停发其奖学金和追回发出的《奖学金证书》,并在一年内取消获得奖学金资格。
第二十三条 开除学籍的学生只发给学历证明。根据江苏省物价局和教育厅,苏价费文件规定,这类学生所交的学费、住宿费一律不退。
第二十四条 凡属开除学籍的学生,其档案、户口、粮油或工作关系一律迁回原籍。
第二十五条 凡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自处分决定公布之日起,十天内必须离校,如滞留学校不走,由有关系和保卫处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十七条 非全日制学生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相近条款给予处理,但需经学工处审核。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授权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院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院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校园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或处理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学生提出申诉应持严肃、认真、诚实的态度;学院处理学生的申诉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三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
(一)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主管院领导、学院办公室、学生工作处、教务处、保卫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并吸收教师、学生代表参加。申诉处理委员会一般由七人至九人组成,并设主任一人。每次会议必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必要时,系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可以列席。
(二)做出处分决定的系部负责人采取回避制度。
(三)学院办公室为受理学生申诉事宜的常设机构。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院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学生和拟录取的新生。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 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处理、处分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受理的申诉包括以下方面:
(一)对学生做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决定;
(二)对学生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
第六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院做出的处理决定。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附有关证明材料)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七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
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并将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全,限期(3个工作日)补齐。过期不补齐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八条 学生超过申诉期提出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
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不同情况,做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处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处理恰当,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处分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依据不明确或定性不准的,可提出变更原处理决定建议,并按照处理权限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复查决定书及时告之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或代理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给本人。
第十三条 学生对申诉委员会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四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停止受理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指“以上”或“以下”包括本级在内。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试行。
学生奖励规定
为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和我院实际情况,在学生教育管理中引入竞争激励机制,特制定本规定。
一、奖学金
1、参评条件
(1)我院正式录取的在籍注册学生。
(2)该学年没有受过任何违纪处分,没有旷课。
(3)该学年没有不及格课程。
(4)各门功课平均分一等奖学金在85分以上,二等奖学金80分以上,三等奖学金75分以上。
(5)修满该学年《大学生素质育化实施纲要》所规定的项目学分。
(6)英语必须通过B级等级以上考试(含B级,英语免考者除外)。
(7)有体育课年级的学生,体育成绩必须在中以上(含中);无体育课年级的学生,必须达到国家体育合格标准。
(8)该学年所在宿舍必须卫生合格。
2、获奖学生比例及金额(以班级为单位,不足一人算一人)
等 第 |
比 例 |
金 额(元) |
一等奖 |
2% |
3000 |
二等奖 |
4% |
1200 |
三等奖 |
10% |
500 |
二、单项奖
1、优秀学生干部
(1)能积极完成党政团组织和系、班级布置的各项任务。工作热情、主动、踏实、负责,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2)有良好的道德修养,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讲实话,办实事,能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在学生中享有较高的威信。
(3)该年度没有不及格的课程,且各门功课平均分在70分以上。
(4)修满该学年《大学生素质育化实施纲要》所规定的学分。
(5)担任学生干部一年(含)以上。
(6)个人卫生良好,所在宿舍卫生合格。
(7)按全班学生干部(包括系、院级学生干部)的20%以内推荐优秀学生干部。
(8)优秀学生干部发给荣誉证书,奖励300元;市级优秀学生干部,奖金600元;省级优秀学生干部,奖金800元。
2、优秀团干
(1)在院团委注册的团干,且须经分团委评选推荐,院团委审批。
(2)积极参加学院团组织和院、系、班级的各项集体活动,组织纪律性强。团工作有一定成效,成绩显著。
(3)该年度没有不及格课程,且各门功课平均分在70分以上。
(4)修满该学年《大学生素质育化实施纲要》所规定的项目学分。
(5)个人卫生良好,所在宿舍是卫生合格宿舍。
(6)由团支部按5%以内比例推荐优秀团干(参照院团委每年下发名额)。
(7)优秀团干发给荣誉证书,奖励300元;市级优秀团干,奖金500元;省级优秀团干,奖金800元。
3、优秀共青团员
(1)在院团委注册的团员,且须经分团委评选推荐,院团委审批。
(2)积极参加学院团组织和院、系、班级的各项集体活动,组织纪律性强。团工作有一定成效,成绩显著。
(3)该年度没有不及格课程,且各门功课平均分在70分以上。
(4)修满该学年《大学生素质育化实施纲要》所规定项目学分。
(5)个人卫生良好,所在宿舍是卫生合格宿舍。
(6)由团支部按10%以内比例推荐优秀共青团员。
(7)优秀共青团员发给荣誉证书,奖励100元;市级优秀团员,奖金400元;省级优秀团员,奖金600元。
4、三好学生
(1)该学年获得院二等以上奖学金者可申请,每班最多一名。
(2)三好学生发给荣誉奖状、奖金300元;市级三好学生,奖金600元;省级三好学生,奖金800元。
5、优秀毕业生
(1)能认真完成学院规定的全部学习任务和社会实践活动,基础知识扎实,动手能
力强,具有自学能力和钻研精神。
(2)毕业设计和毕业论文成绩优秀。
(3)修满该学年《大学生素质育化实施纲要》所规定的项目学分。
(4)英语和计算机通过学院规定的等级考试。
(5)曾获奖学金或三好、优干、优秀团员称号。
(6)在校期间无违纪行为。
(7)优秀毕业生由各系在应届毕业生中推选,比例不超过本专业毕业生的10%。
(8)优秀毕业生发给荣誉证书和相应奖金,优秀毕业生登记表进入学生本人档案。
6、特别奖
在全国、省、市体育、艺术、文艺等比赛或其他活动中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可申请特别奖。
三、各项奖励评定办法及程序
1、评定方法
(1)学生综合测评由各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采用班级综合测评小组统一测评的方法。每年9月下旬,由每班6—8名学生和辅导员共同组成综合测评小组,学生由学生干部、室长和普通学生各三分之一组成。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综合评分,从高分到低分列出该年级各专业学生的名次,按照奖励规定评比资格、评奖比例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学工处负责审核,院部审批。
(2)获奖学生的资格应以德为先,综合评定。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等第的计算方法为:各门功课成绩的平均分占70%,《大学生素质教育实施纲要》学分统计20%,班级综合表现占10%,该项成绩由系和所在班的专兼职辅导员进行考核。毕业班学生各门功课成绩的平均分占80%,综合表现占20%。
(3)班级综合表现(占10%)的具体参照标准为:是否担任院、系、班级学生干部(1-2分);班级政治学习和班、团组织活动是否积极(1-2分);社会实践活动表现是否突出(1-2分);在校园文化活动中表现是否突出,有无为学院、班级获取荣誉(1-2分);个人修养良好,宿舍是否文明宿舍(1-2分)。
2、评定程序
(1)9月下旬到10月中旬,各系完成《大学生素质教育实施纲要》学分统计,同时,教务秘书公布上一学年每位学生各科成绩和平均成绩,凡对公布的成绩有疑问,均可向所在系提出申诉,由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
(2)10月中旬到下旬,各系进行奖学金评定工作,并公布初步确定的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听取任课老师和学生的意见,对公布名单有异议者,在名单公布后的三天内,可向学工处或系
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投诉,由学工处或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
(3)11月上旬,各系完成整个评奖工作,并申报各种材料。
(4)11月中旬,学工处审核,并报学院审批;学院公布正式获奖名单,颁发各类奖学金和证书。
(5)优秀毕业生的评定在毕业前由各系具体执行并报学工处备案。
四、附则
1、获奖学生如有违反《学生手册》和弄虚作假行为时,即取消其获奖资格,并追回奖学金。
2、评审过程中,学生可以向系或学工处申诉,由系或学工处负责重新审核,一定要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3、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团员不可兼得。
4、为激励特困生的学习,若在院特困生库中的学生获一、二、三等奖学金,除在正常获奖学金的基础上,各再分别奖励500元、300元、200元。
5、学生每学年综合测评结果和奖惩情况以该学年为基准,具体结果进入本人档案。
6、特别奖由系和相关老师提名,报学工处、教务处、科研处审核,院领导批准。
7、各系召开表彰大会,对获奖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8、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校外“学业科研成果奖”实施办法
为鼓励学生认真学习,刻苦钻研,积极参与校外科研活动,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对学生取得的各级各类校外奖项进行必要的奖励,特制定本办法。
奖金单位:元
范 围 |
级 别 |
A类 |
B类 |
C类 |
D类 |
国家级 |
一等奖 |
600 |
500 |
1000 |
800 |
二等奖 |
500 |
300 |
800 |
600 |
三等奖 |
300 |
200 |
600 |
400 |
入围、优胜 |
150 |
100 |
300 |
200 |
省 级 |
一等奖 |
300 |
200 |
500 |
300 |
二等奖 |
200 |
100 |
300 |
200 |
三等奖 |
100 |
50 |
200 |
100 |
入围、优胜 |
50 |
30 |
100 |
50 |
市 级 |
一等奖 |
200 |
100 |
300 |
200 |
二等奖 |
100 |
50 |
200 |
100 |
三等奖 |
50 |
30 |
100 |
80 |
入围、优胜 |
30 |
20 |
80 |
50 |
注:
(1)“A类”是指国家各部委、厅举办的展事、赛事或直属国家各部委、厅的专业协会(学会)举办的展事、赛事,如宣传部、文化部(厅)、教育部(厅)、建设部、中国美协(省美协)主办的展事、赛事。
“B类”是指国家或省专业协会、行业协会等民间机构主办的展事、赛事,申请时按原获奖档次降一级奖励。
“C类”限官方团体奖。
“D类”限民间团体奖。
(2)国际等级的各级、各类展览获奖成果参照此表奖励,对有争议奖项评定,由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
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文体竞赛奖励办法
为鼓励广大学生积极参加各类竞赛活动,推动学院校园文化建设,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特制定本办法。
奖金单位:元
竞赛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秀奖 |
国家级 |
1200 |
800 |
500 |
200 |
省 级 |
600 |
400 |
300 |
100 |
市 级 |
300 |
200 |
150 |
50 |
备注:
(1)团体奖项,每增加1人,按照原奖金0.6系数增加。
(2)民间各项赛事奖项降低一级奖励。
《大学生素质育化实施纲要》考评细则
一、指导思想
为切实加强素质教育工作,提高人才培养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要求,结合我院人才培养目标和“十一五”发展规划之规定,制定《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素质育化实施纲要》。为贯彻落实《大学生素质育化实施纲要》特制定本考评细则。
二、考核组织及实施要求
(一)大学生素质育化实施纲要的考核由学院素质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导,各系素质育化认证中心具体落实考核要求。
(二)各系应于新学期开学后2周内把系素质育化工作实施方案上交学院素质育化认证中心。
(三)素质育化项目的考核要严格执行考核标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四)辅导员要将学生素质育化考核结果及时登陆到大学生素质育化信息平台,作为学生评奖、评优等各类评比的依据之一。
三、奖 惩
(一)《大学生素质育化实施纲要》分为必修项目和拓展项目两类。除特殊情况外,所有学生应修完必修项目,获得学分。
(二)在完成必修项目的基础上,拓展项目选择完成,其参考学分作为评奖、评优等各类评比的依据之一。
(三)未修满规定学分者不得毕业。
(四)必修项目的补修、重修按《大学生素质育化实施纲要》的具体规定执行。
特困学生学费减免办法
为了帮助部分确因经济困难而不能交纳学费的学生,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对普通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杂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享受减免学费的基本条件
(一)我院的在校在籍学生,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品行端正,遵纪守法,无违纪行为。
(二)家庭经济确有困难,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或农户平均水平,或因家庭突发事故等原因而影响了正常学习。
(三)本人无吸烟、喝酒、生活不节约和不文明举止者。
(四)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努力认真。
二、减免等级
根据学生的实际经济困难和当年各类学生交纳学费的具体金额,确定享受哪一等级减免一般分为五个等级:一等全免;二等减免二分之一;三等减免三分之一;四等减免四分之一;五等减免五分之一。
各系减免培养费总额控制在学生人均20元以内。
三、申请减免学费的办法
(一)要求减免学费的学生应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并由父母所在单位或街道居委会或农村村委会出具家庭经济困难的有关证明,并往县或区民政部门盖章确认。
(二)各系组织由系领导、辅导员及学生代表组成的评议小组进行评定,并签署意见,填写学生学费减免审批表。
(三)各系评定结果送学工处审核后,报院长批准。
四、学生学费减免坚持先贷款后减免的原则。
五、凡是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学费减免:
(一)对于弄虚作假取得学费减免的学生,一经发现即取消减免资格,并追回全部款项,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二)凡当年有违纪行为,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不能享受学费减免,已经享受的,要视情况全部或部分追回减免的学费。
(三)留级学生在留级后一年内不能减免。
(四)退学试读生在试读期间不能减免。
六、学费减免工作每年十二月份进行。
七、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学生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助学贷款是国家通过学校和银行向学生提供的有息贷款。为了帮助确有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助学贷款对象
凡列入国家计划招收的我院各专业全日制专科学生均可提出申请。
二、申请助学贷款条件
1、学生家庭和本人经济确有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2、遵守国家法律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质良好;
3、身体健康、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4、有还款担保人和担保人所在单位签署的意见;
5、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申请助学贷款的金额
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其中:学费和住宿费贷款最高不超过学院的收取标准,生活费贷款最高不超过本地的基本生活费标准。
四、助学贷款的还款期限
助学贷款的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6年。借款人毕业后若继续攻读学位,可以向银行提出贷款展期申请,贷款展期最长不超过3年。
五、申请助学贷款办法
1、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出贷款申请,并出具家庭经济困难的详细材料,经系审核同意后,填写《学生助学贷款申请表》。
2、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请有偿还能力的担保人(家长或亲友)签署确认意见,承担还款担保人责任,同时提供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经济来源证明书。
3、申请人家庭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政府签署意见并盖章。
六、助学贷款偿还办法
1、原则上应按贷款合同偿还。
2、享受贷学金的学生获得奖学金的,原则上应抵还贷款。
3、毕业时未还清贷款金额的同学,应主动与学院或银行签定还款协议方可离校。
4、对于到期不还贷、恶意欠贷的同学,根据省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的规定,累计到3次或450元以上的,在校园网站上公布,累计到5次或750元以上的,在省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的网站上公布。在校生取消一切评优、奖励、减免等资格;已毕业的同学将告知其所在的单位、户籍所在的社区。
七、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勤 工 助 学 办 法
根据国家教委、财政部教财[1993]62号和[1994]35号以及[2007]7号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教育与生产相结合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的一条基本原则,勤工助学是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学习与生产相结合的良好途径,它有利于培养大学生的劳动观念,树立艰苦奋斗,自力更生精神,形成健康人格;勤工助学也是帮助大学生(尤其是特困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一种有效手段;勤工助学是培养学生能力的重要途径。
二、基金:学院建立勤工助学基金,资助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一)根据国家教委和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学生勤工助学基金每年由院财务处按期下拨。
(二)勤工助学基金主要用于支付部分岗位的酬金,勤工助学工作中的必要开支等专款专用。
(三)学生勤工助学助学基金由学工处按有关规定负责具体管理,财务处进行帐目管理和财务监督。
三、申请:凡我院在籍的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困难,通过以下手续可申请勤工助学:
(一)由父母亲所在单位或农村村委会出具证明,证明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状况。
(二)由辅导员根据学生生活实际状况签署意见。
(三)由系领导审核报学工处,由学工处统一安排。
(四)由学工处公布勤工助学聘用人员名单。
(五)聘用人员在规定时间到学工处签订聘用协议书,过期作自动放弃,另行招聘。
(六)聘用人员统称助理员,由学工处核发上岗证到所聘部门工作,聘期结束后将上岗证退还学工处。
四、实施办法:
(一)勤工助学所参加的是校内劳动,有卫生劳动、建校劳动,阅览室管理、科技劳动等。
(二)勤工助学必须在不影响正常学习的情况下,利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进行。
(三)学工处根据申请同学的家庭困难程度和身体状况,安排相应报酬的工作。
(四)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由各用人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发放相应的报酬,对于在勤工助学中表现良好,同时在学习中取得良好成绩的学生,学院将另行给予奖励。
五、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由院务会议讨论决定。
六、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制定,报请院长核定后实施。
七、本办法解释权归属学工处。
“文明宿舍”评比办法
一、评比条件
文明宿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能自觉遵守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宿舍布置文明、健康。要求做到有《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有课程表、有值日生表整齐张贴上墙。
2、家具及学习用品摆放整齐有序,不乱堆杂物,无蜘蛛网,公物完好无损。不私接电线。
3、宿舍同学团结互助,学习氛围好,一年内无失窃现象。
4、一学年内宿舍卫生检查平均分在90分以上。
二、评比办法
1、“文明宿舍”一学年评比一次,在每学年结束前两周内评定本学年的“文明宿舍”。
2、“文明宿舍”分别由各系审核、推荐,报院学工处审定。
三、奖励办法
1、“文明宿舍”评比不受比例限制,凡被评为“文明宿舍”的宿舍,学院将予以表彰,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2、“文明宿舍”成员在参评学院各类奖学金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学生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
为明确学院与学生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学院的管理,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强化学生法纪观念和自律意识,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由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作处(甲方)与学生(乙方)签定本协议。
第一章 学生的权利
第一条 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第二条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第三条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第四条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其它有关证书;
第五条 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章 学生的义务
第七条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第八条 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第九条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第十条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第十一条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三章 学院的权利
第十二条 学院有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和学院的人才培养目标,对学生进行全方位的培养和教育。
第十三条 学院有权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令和政策前提下,制定并执行各种规章制度,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对优秀学生进行表彰和奖励,有权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
第十四条 学院有权对不按期交清国家和学院规定费用的学生按照学院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四章 学院的义务
第十五条 学院应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学院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收费,并向学生公布收费项目。
第十七条 学院应在条件许可的范围内为学生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以及第二课堂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八条 学院应力所能及地做好学生的后勤保障和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 学院应给所有毕业生提供相关就业指导。
第五章 有关责任
第二十条 因学院方面的原因,造成学生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由学院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自己过错遭受损害的,由本人承担责任。学生因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或集体的人身、财产损害的,由该学生本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加教育实习及院、系部门批准的集体活动,应遵守活动纪律及有关规章制度,否则造成本人、他人或集体的人身、财产损害的,由该学生承担责任。由学生个人及学生团体擅自组织的活动,若发生意外,由直接负责人及组织者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个人事务离校外出,均视为个人行为,发生一切事故,由该学生本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加实习,应遵守实习规则和有关纪律,否则发生事故而造成本人、他人或集体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学生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外出或超假不归、或夜不归宿,除作旷课处理外,若发生危害社会、他人及本人的事件,均由学生本人负责,学院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根据本协议应由学生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学生及家长负责赔偿。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宿舍或校内其他场所,未经院有关部门批准而私自改装线路或乱接电线,发生事故造成本人、他人或集体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学生承担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适用于在校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开始生效。
第三十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学院及学生本人各持一份。
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解释权属于学生工作处。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如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违背,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甲方: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 乙方:学生(签字)
学生工作处
年 月 日
学 生 住 宿 合 同
甲方:学工处宿舍管理科
乙方: 系 班 学生
经甲乙方共同协商,一致同意签订以下住宿合同:
一、据乙方住宿申请要求,甲方决定安排乙方入住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 (公寓) 楼 室 床,并自 年 月 日正式入住。
二、甲、乙双方都应自觉履行《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规定的有关的义务及享有的权利,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安排的床位入住,不得私自调换床位及寝室。
2、乙方应及时缴纳各种费用(住宿费: 元/年;水电费:按规定每人每月贴补 吨水、 度电,全年按十个月计算,当月的超额水电费自理)。
3、乙方要爱护公共财物,若发生人为损坏,需照价赔偿,若故意损坏则加倍赔偿。
4、乙方住宿期间必须自觉搞好安全防范,做到寝室钥匙不外借他人,不私自配置寝室钥匙;不得留宿非本室人员。自觉遵守宿舍熄灯制度。
5、乙方在楼内严禁使用明火,严禁违章使用电热棒、电炉、电热毯、电饭煲、电水壶、电炒锅等各种电加热器,严禁私拉电线,电线不准上床。
6、乙方严禁在校区内喂养各类动物(宠物),也不允许任何人将以上动物(宠物)带入公寓。
7.、寝室内一切生活事务及清洁卫生工作由乙方按宿舍内务规范要求,每天自行整理打扫,保持寝室与公共设施的清洁、整齐与美观;垃圾实行袋装化,由乙方自行带下楼并放入规定的地方。
8、当宿舍住宿情况发生变化,甲方有权对寝室进行调整,乙方应服从甲方安排。
三、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有效期从 年 月至 年 月止。(学生住宿的时间和收取的费用不包含寒暑假)
四、乙方因各种原因自行退学,甲方根据乙方实际住宿时间按月退还剩余的住宿费。学生的住宿时间按每年十个半月计算,退学时间以学生办理退宿手续的时间计算。当月15日以前(含15日)退宿的,退还当月半个月的住宿费;超过15日的,当月费用不予退还。学生受校纪处分被开除学籍的,不退还已收取的住宿费。
五、乙方住宿期间如违反《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或严重
违反校纪校规,甲方将根据学生处分规定给予处罚,如有损坏家具等公共财物照价赔偿。
六、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如发生双方不能解决的纠纷,可提交苏州工艺美
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述委员会协商解决,如对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述委员会协商解决方案不满意,可提请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本合同到期之时,如双方皆无异议,则自动延长一年。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1、本合同解释权属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学工处宿舍管理科。
2、本合同由学生本人签字后与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学工处宿舍管理科各执一份。
校园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对我院校园文化的管理,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作规定如下:
(一)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党委宣传部负责对校园的报刊、文化娱乐活动,群众社团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同有关主办系、班级鉴定责任书,方可正式开展活动。
(二)举办全校性文化娱乐活动(包括系、班级活动),主办单位必须向党委宣传部和保卫处备案。
(三)校园内出版刊物由主办单位向党委宣传部申请批准,出版内部刊物由主办单位向党委宣传部申请批准后,方可出版。每期刊物必须送党委宣传部存档。
(四)举办全校性及校际联合的活动、会议,要事先向党委宣传部备案。
(五)校园内不得擅自播放VCD等自备影视软件。
(六)校园内不得任意张贴海报,海报经院党委宣传部审核通过后必须按校规定贴在指定的公告栏内。
关于学生社团的管理规定
一、学生社团是学生自愿组织和参加的群众性团体。学生成立社团,必须提出社团宗旨、章程、活动内容、形式和负责人的书面申请,经党委宣传部审核,报学院批准。学生社团要接受党委宣传部的监督和指导。
二、学生社团应在活跃校园文化和学院精神文明建设方面起到积极作用,学院提倡和支持学生社团在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范围内围绕其宗旨开展丰富多彩的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支持学生社团在征得学院同意后进行的校际间的学术交流活动。
三、学生社团应围绕大学生素质教育,积极组织同学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社会服务活动,利用假期组织志愿者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提高同学的创新和实践能力。
四、学生社团和个人创办面向校内的刊物,须经学院党委宣传部审核,报学院批准,并接受学院管理。
学生就建立跨学校、跨地区的团体和举办面向校外的刊物,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严禁学生成立非法组织和出版非法刊物。
五、学生社团活动都应在大学生素质育化信息平台上登记与管理。
食 堂 就 餐 制 度
(一)学生按学院规定时间用餐。
(二)学生应文明用餐,自觉遵守食堂秩序,排队购买饭菜,不插队,不准在售饭菜窗口敲碗盆、敲窗口和哄闹。
(三)学生应在食堂就餐,讲究文明卫生,保持食堂整洁,不随地乱吐乱丢饭菜,剩余残渣应自觉放至规定地点。
(四)爱护公物,损坏食堂公物者,应照价赔偿,故意损坏者,应同时受纪律处分。
(五)爱惜粮食,节约水电。对任意浪费粮食、水电现象,应给予严肃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六)服从值勤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七)要尊重食堂工作人员的劳动,要注意礼貌用语。如对食堂饭菜、点心质量和服务态度有意见,不要直接与食堂工作人员争吵,应通过正当途径提出。
(八)未经同意,不得在食堂举办舞会、报告会、演讲会等集体活动,
(九)不得在食堂代售车票、召集学生包车。
(十)学生应妥善保管磁卡,如遗失,要立即挂失。严禁盗用他人磁卡就餐,严禁用不正当方式在磁卡上加钱,一经查出将严厉处罚。
学生阅览室规则
一、本室报刊、杂志只限本校学生及教工借阅。
二、进入本室,学生凭本人阅览卡(不得转借)并签名按号入座,每人每次限借一本,阅毕放回原处,不得随意乱放。
三、学生阅览只限在本室内,不得将报刊带出室外。
四、爱护报刊、杂志,如发现撕页、污损、毁坏,按原价5~10倍赔偿。
五、保持室内安静、卫生。不得大声喧哗、高声谈笑,严禁抽烟、吃零食和乱抛纸屑等。
六、注意衣冠整洁、不准穿背心、拖鞋、带钉的鞋进阅览室。
七、不得带包进入阅览室。
八、必须听从工作人员以及学生管理员的统一管理,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九、本阅览室实行全周全天开放,时间如下:
上午:9:00~11:45 下午:12:45~21:00
以上规定,请自觉遵守执行。
学生宿舍管理服务总则
一、指导思想
搞好学生宿舍管理,把学生宿舍作为开展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一个重要阵地,为学生创建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切实肩负起为教学服务、为学生服务和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光荣职责,培养学生逐步形成讲文明、守纪律、爱劳动的良好习惯;强化学生的团结友爱、互助合作的集体主义精神,为优化校风、学风建设作出贡献。
二、管理机构
(1)设立学生宿舍管理科,逐步走向物业管理社会化。宿管科隶属学工处领导。
(2)宿管科对每幢公寓楼和宿舍区选派管理员,负责该楼或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3)宿管科应及时与各系加强联系,齐抓共管,定期研究解决宿舍管理工作中的问题,把优质服务与管理教育结合起来。
(4)宿管科应及时与有关处室联系,加强修缮和奖惩方面的力度。
三、管理方法
(1)宿管科负责学生在宿舍区的纪律、日常行为、卫生、安全及家具、水、电等方面的管理。凡违反有关规定者,宿管科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处罚,对违纪严重且不接受教育的学生,应建议并报请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2)各系应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在加强学生思想工作的同时,着重加强对学生宿舍内务卫生的检查和督促。
(3)宿舍管理科每周将各宿舍检查、表扬、批评情况通报各系、院办及有关处室,并提出有关整改意见。各系应采取措施,及时解决落实。
(4)宿管科吸收学生代表参与管理,成立学生宿管自律委员会,在宿管科领导下开展工作。学生宿管自律委员会应经常听取学生意见,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研究改进工作。
(5)学生在宿舍的表现直接与学生的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等评比挂钩。
学生宿舍日常管理规定
一、安全防范规范
为了保证广大同学生命财产及国家财产的安全,全体住宿人员必须协助管理人员做好防火、防盗、防其它事故等安全工作。
1、 爱护消防设施、设备,任何人不得私自动用宿舍区的消防设施设备。严禁私拆防火、
防盗等安全防护设施。
2、 严禁私接电源,私拉室内电视天线。禁止使用电炉、电饭煲、电热杯(器)、电热毯、
热得快等大功率的电器。上述违章物品禁止带入宿舍楼内。
3、 严禁使用酒精炉、煤油炉、卡式炉等,在宿舍楼内严禁使用各种明火(包括点蜡烛),
严禁焚烧纸张物品。
4、 严禁将易燃品、易爆品、化学药品、易腐蚀品等各种危险物品(如:酒精、白酒、汽
油、煤油、烟花炮竹、硫酸等)带入宿舍区内。
5、 进出宿舍请随手关门,提高警惕,保管好个人物品,协助管理人员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发现事故隐患与发现陌生人在宿舍楼内游荡应及时报告。
6、 禁止翻墙、翻窗、翻阳台入室。
7、 来客必须在当天晚间22:00时前离舍,不得留宿。所有钥匙仅限本人使用,不得外借。大件物品进出宿舍楼应凭院系及宿管科证明方可放行。
二、文明清洁规范
学生宿舍是学生生活的重要场地,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阵地,大学生应该做到行为文明、团结友爱,共同创造优美的学习生活环境。
1、学生宿舍区内严禁喝酒、吸烟、赌博、起哄、摔打酒瓶等杂物。
2、住宿学生应保持宿舍安静,严禁大声喧哗、吵闹;严禁将电视机或收音机音量开大,影响他人休息;不准在室内打球、溜旱冰;不准进行妨碍他人休息的娱乐活动。
3、各宿舍应保持内务清洁、整齐,值日生应每天打扫本宿舍卫生;不准将宿舍内垃圾扫入走廊;公共场所不准乱倒污水和乱扔杂物;不乱涂乱画;不随地吐痰;不准将剩饭菜倒入水池、厕所、走廊;垃圾应该袋装并及时放入垃圾桶。
4、不准在宿舍区及走廊内打球、踢球,不准在走廊及公共场所摆放杂物,自行车禁止进入宿舍内,应按指定地点有序排放。
5、 严禁向窗外、走廊乱扔杂物、脏物。
6、讲文明、懂礼貌,尊重他人劳动,服从学生宿舍管理人员的管理。
三、生活秩序规范
1、按指定的宿室、床位住宿,不得随意调换床位和宿舍;不得随意搬动床位;学生宿舍严禁留宿他人。
2、每位学生都应遵守作息制度,按时起床、按时就寝。迟归宿舍的学生须出示证件,登记后方可进入宿舍,其记载与卫生检查等其它信息,次日通报各系或相关部门。每学期累计三次迟归者,由有关系及学工处给予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并取消奖学金评选资格。
3、学生应遵守《学生宿舍水电使用管理规定》,养成节约水电的良好习惯,随手关灯,关水笼头。
4、 男女生一律不准在宿舍内互访,违者纪律处分。
5、亲友来访,须出示证件,登记后按规定在会客室会客。直系亲属在不影响其他学生正常休息的情况下,可以进入宿舍看望子女。
6、爱护公共财物和各项附属设施,不准私自移动、调换、搬出宿舍内的家俱,不踢门、不撞门,不准私自调换、安装门锁,不准私拆公共设施、消防设施,公物损坏及时到宿管员值班室报修,人为损坏要加倍赔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7、学生不得经商,学生不得在宿舍楼内出售各种物品,一经发现,没收所有经营物品。禁止使用寝室内电话骚扰他人或做广告宣传等活动。
8、不得在室内增添家具和其它生活附加设施,如确有需要,可在不重复设施的基础上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同宿舍同学同意后,由宿舍管理员报宿管科批准后方可安装。
9.严禁攀吊阳台晒衣杆;严禁自行拆、拿晒衣杆。
违反上述规定,经教育不改者,宿舍管理人员和学生自律委将报学工处和有关系,按有关宿舍管理规定,并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其个人取消奖学金、三好生、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的评比资格。
四、备注
1.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所有学生及进入宿舍区的人员,自规定公布之日起实施。
2.本规定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学生宿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学生宿舍管理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1、保卫处、后服公司、学工处对学生宿舍区域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并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检查,纠正和制止学生违章行为,整治不安全消防隐患,履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普及消防安全知识的职责,保障学生宿舍内的消防安全符合规定。
2、系部和学生宿舍管理单位应将学生宿舍的防火安全列入工作日程,与教学、科研和日常管理工作相结合,做到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共同负责落实学生宿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建立和完善义务消防组织,制定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3、后服公司负责学生宿舍消防设施设备、消防器材和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的日常维护与管理,保障学生宿舍消防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保卫处负责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学生宿舍区域消防器材的配备与更换,确保学生宿舍防火安全。
4、学生宿舍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应立即向宿舍管理员和保安值班室(66508612)或“119”报警并积极组织人员开展灭火与救援。事后,保卫处、系部应配合协助公安消防管理部门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二、学生宿舍消防安全职责
1、学生应自觉学习消防法律法规,遵守《苏州工艺美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服从消防安全管理,接受防火安全检查,遵守学院用火用电管理规定。严禁私拉乱接和违章使用电器,违者一律没收,并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2、学生不准在寝室内玩火源、点蜡烛、油灯、燃烧纸物或将燃烧的纸物、烟头乱扔,不得用纸或其它易燃物品做灯罩。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宠物进入学生宿舍。为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禁止在学生宿舍楼道内停放自行车或堆放杂物。
3、学生宿舍禁止私自安装电源插座、插线板或电源设备,禁止存放和使用电炉、热得快、电饭锅、电热杯、水煮器等大功率电器及200W以上的其它电器设备(电吹风、饮水机、电脑除外)和使用燃具烧煮食物。
4、学生应自觉接受宿舍管理员每日防火巡查和公安消防管理部门及学院组织的防火安全检查。自觉维护和爱护学生宿舍区域的消防设施设备(包括室内消火栓箱、水带、水枪、火灾自动报警设备、应急疏散标志)、消防器材,禁止将消防设施设备、器材任意搬动、损坏或挪作他用。
5、宿舍长有义务对本室人员进行防火安全宣传、督促本室人员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制止私拉乱接和违章使用电器的行为,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学生宿舍消防安全奖惩办法
1、根据消防法律法规和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在学生宿舍消防安全工作中有下列成
绩突出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1)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坚持巡逻检查,能及时发现、纠正、制止、整治火灾隐患。防火安全检查到位,预防措施到位,规章制度完善,认真履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所属管辖区域或部位全年无火灾事故,成绩显著的。
(2)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并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参加灭火救援、抢救公私财物,成绩突出的。
(3)认真维护和爱护学生宿舍区域消防设施设备(含室内消火栓箱、水带、水枪、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急疏散指示标志、防火门)和消防器材。主动检举和揭发他人损坏、挪作他用等消防设施设备、消防器材行为有功的。
2、违反消防法规和学院消防管理规定及校规校纪的行为或不认真履行防火安全职责造成损失的,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行政处罚和责任追究:
(1)学生宿舍一年内发生一次一般火灾事故的,系部、宿舍管理部门、管理责任人及当事人除取消当年评优、评选先进资格外,并视其情节给予责任人和当事人相应处理或责任追究;
(2)学院、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宿舍管理员或巡逻值班人员(包括学生)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火灾事故误报、延报、缓报或给救援工作造成阻碍与不利的,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罚或责任追究;
(3)私拉乱接、违章使用电器,初次查处给予批评教育,再次查处将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学生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故意损坏消防设施设备,将视其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影响灭火与救援工作,造成经济损失的,将依照消防法规,给予当事人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5)对学生宿舍区域的消防设施设备、消防器材因管理失控或工作失职而造成大量丢失与严重损坏的,以及故意损坏或挪作他用的,给予管理部门、管理人员或直接人员行政处罚与责任追究。
①宿舍管理人员每日防火巡查时,对违章使用电器者应予以当场收缴。当事人不在时由收缴人员出具《违章物品收缴通知单》。
②建立违章行为每月通报制。由保卫处和后服公司联合实施。通报发各系,并将违章行为及处罚情况纳入学院年度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内容。
学生宿舍卫生管理规定
为培养学生爱清洁,讲卫生的良好习惯,学生应每天整理内务,保持室内外清洁、整齐。根据高校文明宿舍评估标准,宿舍管理员每天进行检查、评分。
一、“卫生宿舍”及评分、扣分标准
1、室内地面干净,床下无垃圾、积水、果皮、纸屑、瓶子等杂物。(20分)
扣分标准:地面不干净扣3-5分,床下有垃圾扣1-3分,有积水扣1-3分,有果皮、纸屑、瓶子等杂物扣3-9分。
2、墙壁及门上无灰尘、脚印、球印、涂写、刻画,不乱拉绳子,不乱钉钉子,不乱张贴。(20分)
扣分标准:墙壁及门上有灰尘和积垢扣1-3分,有脚印扣4分,有球印扣3分,有涂写扣3分,乱刻画扣3分,乱拉绳子扣1 分,乱钉钉子扣1 分,乱张贴扣2 分。
3、床上被褥、衣服叠放整齐,床单被套经常洗涤保持干净,床下鞋子摆放整齐。(20分)扣分标准:床上被褥、衣服叠放不整齐,每床扣3分,床单被套肮脏,每床扣2分,床下
鞋子摆放不整齐,每床扣1.5分。
4、室内物品分类摆设、桌面整洁,书架上书籍物品摆放整齐,室内无杂物,公物无损坏。(20分)
扣分标准:室内物品杂乱放置扣2分,桌面不整洁扣1-6分,书架上书籍物品不整齐扣1-6分,室内有杂物扣2分,公物受损坏扣6分,并责令立即赔偿。
5、室内空气清新,无蜘蛛网,门窗玻璃、照明灯具清洁明亮,无违章用电用火现象。
(20分)
扣分标准:室内不通风,空气不清新扣1-4分,有蜘蛛网扣1-4分,门窗玻璃、照明灯具有积尘扣1-4分,违章用电用火扣8分。
二、寝室内务卫生值日制
各寝室必须按规定排好卫生值班表,每天由值日学生负责打扫卫生,做到一日打扫二次,保持室内干净。值日学生应将垃圾袋化后倒入垃圾桶内。每二周周末大扫除一次。
三、卫生检查规定
1、宿舍管理人员每天对各宿舍进行检查,公布成绩,日常检查成绩作为评定卫生宿舍和文明宿舍的主要依据,并作为班级及个人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
2、每个学期累计三次被评为卫生不合格的宿舍,该宿舍的成员取消奖学金的评奖资格。
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五、本规定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学生宿舍奖惩细则
根据平时的检查成绩,每学期评选一次“卫生宿舍”,每学年评选一次“文明宿舍”、“安全奖”,每二年评选一次宿管先进集体和宿管先进个人,并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不遵守规章制度者,视不同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一、奖励
1、“卫生宿舍”、“文明宿舍”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并发给奖状。
2、学工处根据学生参与学生宿舍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成绩大小,对成绩突出者给予一定奖励。
3、 宿管先进集体发给荣誉奖和奖金,宿管先进个人全院通报表扬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4、 “安全奖”:关心宿舍安全,维护宿舍秩序,凡在楼内抓获盗窃犯或小商贩等的学生,
成绩突出者进行通报表扬并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5、 宿舍管理员应及时将创建文明宿舍的情况向学工处反馈,可向系介绍情况,对学生参
加评奖评优有推荐建议权。
二、 惩处
1、宿舍内严禁留宿他人,违者给予警告处分,屡犯者加重处分。
2、私自调换房间,经教育不改强占房间或床铺者,给予警告处分并责令改正错误。
3、严禁违章用电用火,一经发现,除没收相关物品,根据情节轻重按行政处分规定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对使用大功率电器者或用明火烧水、做饭加重处罚。
4、无意损坏公物,照价赔偿;有意损坏公物,按原价的3—10赔偿,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5、乱扔果皮、纸屑、乱倒饭菜、杂物、乱倒水者,给予批评教育,教育不改者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6、在室内外墙上涂写、刻划、违者责令其清除干净并恢复原样;不听规劝,情节严重者,将给予纪律处分。
7、宿舍楼内禁止打球、跳舞、酗酒、溜冰,不可大声喧哗,违者给予批评教育,教育不改者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8、在宿舍公共部位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者,除责令其清除干净并恢复原样外,视态度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分。
9、宿舍区内不得乱停乱放自行车,违者扣留其自行车、写检查外,责令其停至固定地点,还需负责当天该宿舍楼、区的自行车排放。
10、对私自动用、故意破坏消防等安全设施者加重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1、对安全、卫生、文明不合格的寝室和个人张榜公布。
(1)凡半个月总评不合格的寝室通报其所在系,限期改正,并张榜公布。
(2)在日常检查中对脏乱差寝室随时公布,三次以上公布其全部寝室成员名单。
12、对情节恶劣或屡教不改者,加重处罚,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三、本规定由学生宿舍管理员和学生自律委执行。
若对有关处理结果不服,可以到各系辅导员或学工处申诉,但不得与管理人员无理纠缠。申诉裁决后应及时按裁决意见执行。无特殊情况,不接受批评教育者,加重处理。
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五、本规定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学生宿舍区自行车管理规定
一、学生自行车必须到保卫处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验证。验证合格领取校内停车牌后方可在宿舍区内停放。
二、学生自行车必须按指定地点停放,不准在宿舍楼内停放。凡乱停乱放者,管理人员有
权将其车扣留,并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视违规情况责令其负责宿舍区一周的自行车排放工作。
三、凡发现无证停车和冒领、冒用、窃用自行车停车牌等违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赔偿、扣车、通报批评、以及院纪处分等处理。
四、宿舍管理人员有权随时对学生自行车进行抽查,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由管理人员按上述规定处理,并对有关情况作好记载,通报有关系。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六、本规定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学生办理住宿、退宿须知
一、办理住宿须知
1、学生的住宿统一由学工处宿管科负责分配和调整。
2、新生住宿实行按班级、专业相对集中的原则,由学工处按招生办提供的新生名单按系统一分配,由各系具体落实每位新生的住宿房间与床位,并发放宿舍钥匙。
3、新生入学时,到财务处统一划卡,缴纳住宿费、管理费及生活用品代购费,凭缴费收据到各系接待点领取寝室钥匙,到指定地点领取生活用品,按指定寝室、床号住宿,不得私自搬动。
4、新生必须认真阅读《苏州工艺美院学生公寓(宿舍)管理手册》,清点生活用品,按学生公寓(宿舍)管理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
5、代购的生活用品归学生本人所有,必须妥善保管,丢失、损坏由本人负责。
6、学生因病休学等其他原因暂离学院的住宿生,复学后凭有关部门复学手续到学工处办理重新入学入住手续。
7、 凡有传染病者,经校医确定不能进入正常生活者不予办理住宿手续。
8、 学生住宿改走读,走读改住宿,需在每年6月中旬提出申请,经学工处同意盖章后交
学生宿舍管理科,在下半年开学初视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9、临时住宿者须到学生宿舍管理办公室办理入住手续,领取钥匙后,到指定宿舍住宿。
二、在校学生寒暑假离校须知
1、学生寒暑假按学院规定放假后两天内必须离校,离校前应搞好室内卫生,个人衣物要叠放整齐,现金和贵重物品随身带走。
2、假期封闭的学生宿舍楼在开学前两天开门,提早回校的学生,自行解决住宿问题。
3、各宿舍最后一位离校者应关好门窗、上好插销,关闭本室一切电器开关,切断电源。
4、住在一楼的同学,个人物品应放在远离窗口的位置。
5、经院系批准留校的学生,在放假前一个星期凭各系同意盖章的留校申请到学工处办理留校登记手续,办理临时住宿证,并按规定相对集中住宿,不得一人独居一室。
6、留校学生凭临时住宿证进出学生宿舍,不准随便带人进入宿舍。
7、留校学生应对本宿舍的安全负责,并协助宿舍管理人员共同做好本宿舍楼的卫生和安全保卫工作。
三、办理退宿须知
1、学生退学、休学、临时住宿结束、毕业离校时,由本楼管理员验收房间和家具物品,合格后交还钥匙,凭管理员的签字到后服管理中心办理退宿手续。
2、退宿的学生应文明离校,爱护学院的一切公共财产。
3、退学、休学、临时住宿结束、毕业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离校,不得滞留宿舍。
4、凡有不文明行为,毁坏学院公共财产者,将按学校有关规定加重一级处理。
5、休学的学生在离校时必须将生活用品自行带回。
6、因退学、休学、临时住宿结束或毕业离校后,个人物品仍放在原床位的,宿舍管理员视为无主杂物予以清理。
学生宿舍计算机安装使用管理规定
计算机是现代化学习和工作的重要工具,学生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在使用计算机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以及院系有关计算机及网络管理的有关规定。
2、不得在上课或自修时间利用计算机玩游戏以及在上课或自修课时间用计算机观看VCD等影碟。
3、 严禁利用计算机观看或运行一些内容不健康的光盘和游戏程序。
4、 学生宿舍熄灯时间过后,禁止在宿舍内通宵使用计算机。
5、 禁止利用计算机搞广告宣传和商业活动。
6、 未经有关部门允许,严禁在宿舍楼内或宿舍区内私设计算机网络。
7、 自修和休息时间,不得将计算机音响开得过大,以免影响他人正常休息和学习。
8、 不允许违章使用其它电器,乱拉电线。如果违章用电,该宿舍将终止使用计算机。
安装使用计算机的同学及室友要严格遵守以上规定,若有违反,将终止使用计算机,情节严重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宿舍自律委员会文明监督岗管理办法
为健全学生自我管理机制,发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作用,在学生宿舍区内设立学生文明监督岗。宿舍文明监督岗是在院团委、学生会领导下的学生勤工助学岗位。
一、学生文明监督岗的设立
设立文明监督岗,采用设岗招聘的办法。由学生自愿报名,经学工处、团委、学生会组成的“勤工助学办公室”考核后录用,并按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规定进行管理。
二、学生文明监督岗的职责
1、积极宣传,认真执行学生宿舍的各项管理规定。
2、协助宿舍管理人员做好宿舍公共部位的门、窗、照明设施、供水设施、下水管道的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修。
3、配合宿舍管理员做好宿舍区、楼的自行车管理工作。
4、对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有关人员按照学生宿舍奖惩细则,会同宿舍管理人员按章处理。
5、参与宿舍门卫夜间值班工作(在周末轮流参与值班)。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学生文明监督员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值班巡逻,随时检查并处理有关事务。
四、学生文明监督员的工作情况由宿舍管理员和团委、学生会进行检查和考评。
完成本职工作的,按岗位给予每人每月一定的报酬。对出色完成任务的文明监督员,给予每人每月一定的奖励。协议每半年签订一次,报酬每月发放一次。对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相应扣发有关报酬,如有失职行为的,不仅扣除有关报酬,并视失职行为的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六、本规定由学工处宿管科解释。
学生申请校外住宿走读的有关规定
为维护校园生活秩序,规范学生校外住宿,保障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思政厅〔200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院在校就读的学生不准在校外私自租房。
二、凡未办理走读手续私自到校外住宿者,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学校还将视情节轻重根据有关管理规定给予处分,并勒令立即搬回原宿舍。
三、凡申请在外住宿走读的学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的第1项和第2、3、4项中的一项:
1、年满十八周岁的学生;
2、家庭户籍与住所在苏州市区,与父母居住;或在苏州市区有房产,且房产登记名为本人或父母;
3、父母在苏州市区打工,有暂住证并在苏州市区有固定的住所,与父母居住;
4、学生因病不适合学校住宿(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如学生所患为精神方面的疾病,需家人陪读方可申请校外住宿)。
四、凡学生要求到校外住宿的(因病住院除外),须按本规定申请走读并办理有关手续。申请和办理走读手续程序如下:
1、凭书面申请到系领取《学生申请校外住宿走读审批表》;
2、学生按申请表的内容如实填写个人基本情况、校外住宿走读理由等,并经家长签字同意;
3、必须由辅导员向家长核实情况并经学生所在系签署意见,报学工处审批;
4、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系、学生工作处、保卫处、学生本人各留存一份;
5、与学校签订《学生校外住宿走读协议书》;
6、学生校外住宿地点发生变更后应及时报系和学生工作处、保卫处登记备案。
五、走读生在校外住宿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学生因在校外住宿走读发生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均由学生及家长负责。
六、当年录取的新生报到时申请走读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与前期制定的有关学生校外住宿走读规定相矛盾的,以本规定为准。
八、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苏州工艺美院学生申请校外住宿走读审批表
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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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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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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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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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住寝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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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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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校外住宿理由 |
学生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
学生家长意见 |
学生家长签名: 年 月 日 |
家长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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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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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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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所在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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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住宿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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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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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身份证复印件(粘贴) 房主签字: 年 月 日 |
系意见 经办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学工处宿管科意见 经办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校外住宿变更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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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提请校外住宿走读生注意:
学生在校外期间的一切人身及财产安全由个人负责。请加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学生住宿申请审批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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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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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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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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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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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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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理 由 |
申 请 人: 年 月 日 |
系 意 见 |
负 责 人: 年 月 日 |
学 工 处 意 见 |
负 责 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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